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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8章 拉夫托家族的诉讼 - 第4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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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约翰.霍尔克必须要为九百阿尔邦的森林土地转让,一次性交付给拉夫托伯爵九十万里弗尔的“死手税”,此后若再次发生转让、变卖,拉夫托伯爵有权力再次征税;

    此后约翰.霍尔克如在此办厂,也等同于佃户承租拉夫托伯爵的土地,每年需缴纳八万里弗尔的“年贡租税”;

    森林的用益权和狩猎权也归拉夫托伯爵,即砍伐树木所产生的效益,每年要缴纳一万里弗尔;

    先前勒内.高丹赎买森林狩猎权,共花费四万里弗尔,现在这笔钱归拉夫托伯爵(名义上等于从哥昂手里转到拉夫托伯爵手里,但实则哥昂还是拥有这笔钱不动,左手和右手的把戏而已),现在既然森林又转手给了约翰.霍尔克,那么勒内还需要交出一万里弗尔的税费,给拉夫托伯爵;

    最后,拉夫托伯爵还有项封建权利,那便是可征收圣德约的“集市税”,即圣德约商品货物的往来交易,都要向他缴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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